国家公敌

评分:
6.0 还行

原名:Enemy of the State又名:高速反击(港) / 全民公敌(台) / 国家的敌人 / 高度戒备

分类:剧情 / 动作 / 惊悚 /  美国  1998 

简介: 迪恩(威尔 史密斯 Will Smith 饰)是一个家庭生活和美、前途一片光明的

更新时间:2014-05-06

国家公敌影评:全民公敌看公权力滥用与个人自由

全民公敌,是威尔史密斯最近的一部与法律和人权有关的电影。主题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取得情报而进行监听等技术侦查和保障公民的自由尤其是个人隐私之间的取舍。
顺带结合近来台湾闹出的“关说”一节来说明这一问题。柯建铭与王金平关说一事,却是特侦组运用未经法院合法批准的监听手段得到的,并且违反宪制越过“法务部”、“行政院”直接向马英九报告。按我等屁民之思路,曝出此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蝇营狗苟之事该是大快人心,可是台湾人民不这么看,体现在支持率上老马比陈水扁最低的18%还要少一半。可谓奇哉怪哉!其实,不尽然,容我细细说来。行政权力不得干预司法权力,并且在行使有侵犯人权之虞的权力之时还有法院的制约,比如,监听的使用就受到严格限制,司法监听只能针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由法官审查批准监听令,并且最长期限为30天。如果允许公权力机关滥用监听手段,那每个人都有遭受隐私权泄漏之虞。套用美国法院确立的“毒树之果”原理,非经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当予以排除。台湾人民正是知道了此一节厉害,不仅不买曝出的关说一事的账,反而诘问公权力何以如此肆无忌惮的侵犯个人隐私权。宁可不要这在权力架构瑕疵内的个案正义,也要保障公权力能老实的待在那里,不向私权利踏进一步。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丹宁勋爵如是说。公权力的行使也是如此,只有在制度架构内透明的运行,才能保证其正常有序的行使。权力一旦得不到监督和束缚,就会像挣脱了牢笼的野兽一般任意非为,影片中的议员就通过滥用监听的权力,对异己进行打击报复。法律就是按照人性恶的理念来设定道德的最低底线,将每个人都想象成有违反法律之虞的人,而不是考虑一个好人如何行为。片中史密斯的妻子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去监听那些坏人,不要监听好人,那谁来决定谁是好人?”朋友聊到律师的时候,总是一副唯利是图左右法律为坏人说话的投机者的面孔。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一个人在被法院判决之前只是犯罪嫌疑人,也就是一个无罪的人,跟你我一样的普通公民。假使这个人真的杀了人,但是在法律角度无法证明他有罪,他在法律上就是一个无罪的人。比如辛普森,这个全世界都认为他是杀人凶手的“坏人”甚至他的律师萨皮罗都觉得这货是凶手,但是法院最终判决辛普森无罪,那他就是个“无罪”的人。好人坏人由法官来定夺,那当要发现坏人的时候,谁来确定谁有可能成为坏人呢。这又回到了在国家安全面前获取情报和人民自由安全之间的抉择。片中的威尔史密斯被栽赃陷害偷情、涉黑、成立皮包公司和谋杀罪(我国为故意杀人罪),这在公众眼中甚至是他的妻子都认为他是个“坏人”。正因为个人的私权利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显得如此脆弱,才需要对公权力的行使,特别是侵犯私权时加以严格限制。片中的监听追踪技术让人感叹生活在科技时代简直无处遁身,毫无隐私可言,威尔史密斯问,“为什么炸掉楼?”答,“因为你打了通电话!”看似夸张的桥段,在监听滥用之时,真真实实的影响到我们的生活,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诚惶诚恐,生怕因言获罪的恐怖气氛中。
当然,影片的末尾又是美国英雄式的救赎,“坏人”之间火并,“坏人”最终并未得到法律的制裁,而是死在了相互射杀的原始报复之下。又联想起上海法官集体招嫖的揭露,也是一起私力救济的成功典范。不论是电影还是现实,映射出这样一丝悲凉,那就是当面对公权力的侵袭时,只能通过私力救济,而我国百姓骨子里反映出来则是拦轿喊冤,直达天听的上访,不能不说是现代法治的悲哀。

(原载于鄙人新浪微博 2013-9-21 20:40 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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