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也很简单,证据齐全,根据法律来看,Aisha明显构成谋杀罪,这就意味着Aisha的余生都要在监狱中度过。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为了想赢,打算以temporary insanity(可译为“临时性精神失常”,在证据上没得辩护时常采用的招数,一般也是最后的招数,但很难被采信) 来为她辩护,并劝说Aisha接受然后在法庭上配合。但Aisha很坚定,她不想以temporary insanity来为自己开脱,她就是想要告诉社会:I decide to do something to protect the kids on our street.政府对贩毒行为不闻不问,即使抓了毒贩,又会立即释放他们,而承受代价的,却是无辜的居民(编剧在这里也表示了对布什政府减税计划的反对,减税使得公共开支减少,社区治安随之恶化。享受减税好处的是富人,但承受坏处的却是穷人)。
法官也在庭上明确表明,“自我防卫”和“防卫他人”都是不能被成立的辩护。在这种情况下,连律师也认为罪名成立已经没有什么疑问了,即使能够使陪审员意见不一致来此重审,但也没有多大的意义。虽然贩毒是犯罪,即使政府失职,但普通的公民不能代替国家去杀死毒贩,个人不能践行公权力,法律反对谋杀,杀人就是犯罪。此时,检方也愿意达成“辩诉交易”,以二级谋杀定罪了事,虽然仍然是终身监禁,但可以假释,否则就是一级谋杀,终身监禁且不可假释。但是, Aisha依然拒绝了这项辩诉交易,请求辩护律师盯着陪审员的眼睛告诉他们: The law is wrong.
案件的结果出乎所有人的意料,陪审团很快就做出一致决定:Aisha Crenshaw, Not Guilty。
如果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件,作为一个学法律的,我不赞成这项判决。做出这样的判断是容易的,但之后我却不得不面临一个悲剧:说声反对十分容易,但对如何才能维持人间最起码的正义却无能为力。Aisha在宣判后对新闻记者说道,宪法第二修正案赋予了他们使用枪支保护自己的权利,"We, the people need to rise up to do our job." Aisha的反抗方式成本太高,无论她将要针对谁。或许将国家和政府两个概念厘清并且分离可以为上面这句话寻的背书,但于弱小无力如Aisha及许许多多处境比Aisha更差的中国人草民来说,这其实也只是遥远不可及的幻想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