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金就是一个无孔不入的人贩子。从陪审员的调查、评估、选择,到寻找他们的死穴并加以控制,一套流程已经得心应手。且不说似乎有些打擦边球的要挟伎俩,单说对陪审员的调查和筛选,完全是在法律框架之内的适当之举。美国的法律制度允许控辩双方在一定程度上挑选陪审员。所以,当蓝金从预选陪审员双手交握的动作里解读出他强大的我执的时候,我还是很佩服的。但是,当控辩双方都无所不用其极的试图挑选符合自己需求的陪审员的时候,往往这种博弈的最终结果就是,双方能够一致同意进入陪审团的,都是些智力水平相当一般的人物。 早在1946年联邦法官Julius Howard Miner的论文中就指出,在挑选陪审员组成陪审团的时候辩护律师倾向于挑选笨人。那么,你认为控方又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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