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的审判

评分:
6.0 还行

原名:Judgment at Nuremberg又名:纽伦堡大审判 / 劫后升平

分类:剧情 / 历史 /  美国  1961 

简介: 讲述二战后在纽伦堡提审德国纳粹计划的法律关系者,三个被告提审的原因是给犹太人施行

更新时间:2010-05-24

纽伦堡的审判影评:法律不是天平

  上个周末,在狗儿家的六楼楼顶上,看着他拾掇自己种的花花草草、瓜瓜蔓蔓,和他随口聊到了《纽伦堡大审判》这部电影。当时我还只是看了了三分之一,因为电影时长三小时,我没有那么长时间一口气看完。不过,在这次周末去南京之前,看完了。

  在电影《纽伦堡大审判》(Judgment at Nuremberg)里,审判对象是前纳粹德国的几个法官,这就预示着这场法律层面的交锋会十分的激烈,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之间对事实和真相的认定,会有极大争议,法律的意义和价值都要受到挑战。

  电影中控方检察官劳森上校上来就是当头一炮,他激动、义愤填膺地对前纳粹法官助纣为虐的行为表示愤怒,指责他们是纳粹机器迫害无辜的帮凶。对这一条,我不为所动,因为按一般的理解,法律讲求的是事实和公正,义正辞严并不代表真理就在他的一边,哪怕被告是前纳粹成员。而且劳森上校一个明显的倾向在于,既然纳粹德国是邪恶政权,那么这个机器的每一个部分都要对犯下的罪行负责。

  为前纳粹法官辩护的是德国年青律师拉尔夫,他明确指出,他的委托人虽然是前德国法官,执行了纳粹德国有关现在被认为是“不公正,迫害人民”的法律,但是,这是一个职务上的行为。法官不是法律的制定者,法律的制定是议会的事情,议会代表人民立法,法官所要做的只是以法律为准绳审理案件而已。法律是否代表“正义”这个论调不是、也不应该是由法官来做判断……我说到这里,狗儿的眼镜泛着光,冷静地点头应道:“对,他们是技术性官僚,执行法律而已。”

  所以这部电影里提出了几个根本性的尖锐问题:法官是否可以超然于法律之上对“不正义”的法律有自我判断?如果有自我判断,但还是照章办理,算不算是国家暴行的共犯?法律既然是为国家形态服务,公平和正义如何衡量?

  电影中列举了三个案件,一为绝育案,二为犹太人强奸案,三为达豪集中营案,控方围绕这三个典型案例来说明这些纳粹法官是如何维护纳粹邪恶机器的运行,指控他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一个绝育案,是按照纳粹德国制定的有关确保种族优越的法律进行的判决,法律规定对被医生认定有害于“种族优越”的低能人口进行强制绝育。虽然被害人在法庭声泪俱下地作证曾受到的迫害,但辩护律师拉尔夫轻易地化解了这种指控的力量。因为前法官们当时是在“依法”办案,另一个最主要的、也是最有力的反证是他列举出了就是在美国早有类似的法律条文。在这种情况下,单单以此来指控前纳粹法官显然是不公正的。

  第二个犹太人强奸案,是根据当时纳粹德国的“防止种族污染”的法律做出的判决,但这个案件相对前一个就有大的争议。对事实的认定,对审理的程序,就在是前纳粹法官之间意见也不统一。他们既然在一九三五年就宣誓效忠国家和元首,那在执行法律方面有多大的自主权?他们的倾向性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一个人或一群人的命运?这里就提出了有关法官职业操守的问题,是机械忠实于法律,还是在法律之上做出按照自己的判断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在这个案件里,被告最后被处死。按劳森上校的观点,在这种不公正、即使按照纳粹法律执行的判决,也没有立场可言,纳粹法官们干脆是在受害人背后推了一把,这些前法官显然是纳粹国家暴行的共犯。

  最后也是最有力的一个指控,就是在法庭内播放了达豪集中营的电影资料片。劳森上校以此指控纳粹国家机器的邪恶罪行,在此之下服务于这个机器的人都不可能是清白的。但这又有一个问题,对希特勒的看法,德国人和其他西方人大相径庭。在多数外国人眼里,希特勒根本就是一个魔鬼,但在德国人眼里,希特勒在某种程度上是德国的救星。是他领着德国走出一战战败的阴影,重塑了德国人的尊严,人民当初对他的爱戴是发自至诚的,即使是纳粹执政也是民主选举的结果,是所谓“人民的选择”。在这种领袖光环照耀之下,失去判断力的不仅是现在被审判的前法官,而且包括那些纳粹德国议会里的议员及他们所代表的民众,是他们在纳粹的意识主导之下通过一项又一项法律,才使得纳粹党成为主宰一切的邪恶怪物。在这种现实里,法官的道德取向还能发挥多大作用?何况他的道德取向也是纳粹式的,执行法律,乃是其忠于天职的表现。

  被审理的几个前纳粹法官对当前的、决定他们命运的审判的心态也各不相同,普遍的看法是,他们是纳粹德国的执法者,所做的只能是完成工作。工作本身,也可以说法律本身,是否代表普遍的正义,并不是由他们说了算,因此,现在美国人对他们的审判不过是“胜者王败者寇”的把戏而己,是为了在心理上给德国人施加罪恶感。

  他们中有人热衷于纳粹的法律,在判决中不遗余力地要彰显“法律尊严”,有人只是尽到本分,机械地执行,另有人,比如说欧内斯特·姜宁这样的,做为一个严谨的法官,对某些法律行为的判断显然有其主观的道德标准,但又不能不按法律的规定执行。处在这个夹缝里,维护一个自己也有怀疑的法律当然是非常痛苦的工作,尤其是在他本人明确意识到这种痛苦的情况下。他所能做的,只能是在纳粹法律的框架下,尽量“公正”对待他的审判对象。这也是后来拉尔夫律师一再强调的,当一些聪明而正直的人因为不愿意同流合污而离开纳粹法律界的时候,正因为有了欧内斯特·姜宁这样的法官,才得以保护了很多原本会受到“不公正”审判的人。

  我想说的是,只有在英美的司法体系内,才会为几个纳粹法官是否有罪而反复辨论、大费周章。在这里,德国人群体的“恶”是不是可以覆盖个人的“恶”,而这种“恶”如何界定,是双方争论的焦点。况且以英美法理来审判前德国战犯,本身就是一个敏感的形式,要换了斯大林说了算,早就后脑勺一枪一个给毙了。那么一来,法律当真就是一个儿戏,一旦法律本身不被尊重,出现下一个希特勒式的人物只是迟早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做出一个恰如其分的判决对美国法官海伍德来讲是非常困难的。

  我也看过美国历史上一些争议极大的案件,看似普通的案情却因其具有普遍性,官司最后一直能打到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院的审理中,最后会由九名大法官投票决定结果。这听起来颇为不可思议,但考虑到北美最早的开拓者是由在英国受到迫害的清教徒组成,他们是宁愿到蛮荒之地北美定居也不愿意受专制统治的群体,所以在骨子里,美国人天性中有一股子在其他国家人眼里觉得莫名其妙的道德诉求。这种道德诉求驱使他们可以面对自己的过去,对一切随着时代进步而显得不公正的习惯和做法,做出修正,推动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这种进步本身反过来又证明了美国道德气质的正确。这么一来,相比之下,海伍德法官虽然在职业操守上欣赏欧内斯特·姜宁和拉尔夫的法律素养,但是却可以理直气壮地对姜宁说:“国家不是石头,而是人的延伸,正义、真理、个人的价值,是国家的基本价值。”这种话,大约只有象他这样具有典型美国法制精神的法官才能说得出来,才有资格这样说。这里点出了纳粹德国的法律相对于美国法官来讲,最大的不同在于人性的缺失,德国人虽然严谨,但是严谨到了不问是非的地步。

  要说电影纯粹为美国人大唱主旋律赞歌,那电影本身就未免太小儿科了。在电影中,随着审理的进行,柏林危机爆发,美苏关系骤然紧张。在严峻的局势下,美国有关当局开始对国际法庭施压,影响对德国战犯的判决,以图拉拢德国民众站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一边。在这个时候,顺应形势重罪轻判,对美国最终的国家利益当然是有利的。这就又把问题扔在了海伍德法官面前,把他置于了当初纳粹法官们类似的境地--为了政治形势而影响判决,法律还能不能算是公正?事实上,他也的确受到了压力,但出于对法律本身的坚持,也有赖于美国司法独立的悠久传统,更有赖于美国人传统的道德良知,他做出了困难然而却是最恰当的判决:被告有罪,判处终身监禁。

  还有一个出乎意料的地方,那就是相对义正辞严的控方检察官,德国青年律师拉尔夫的结案陈辞堪称雄辩。在庭审的过程,包括他在内的很多德国人(也包括受审的前法官)真正了解了纳粹政权的暴行,知道做为国家暴行的一部分,为这个政权服务的每一环节都要承担责任。但是,他要问:希特勒的言行早已经表明了他的所作所为会给世界带来灾难,其他国家难道不知道他的决心?为什么美国的军火商还要和他大做生意?苏联为什么还要和纳粹德国瓜分波兰,签订合约?苏联算不算有罪?梵蒂冈1933年与纳粹签订宗教协议,使希特勒德国获得巨大声望,那么教皇是否有罪?

  这段陈辞与其说是为了给欧内斯特·姜宁等人辩护,还不如说在质问美国人自己,正义和公理究竟如何衡量?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如何区分?这个问题将一直存在下去,提醒我法律不是天平,并不能做到完美精确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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